公告
目前分類:刑案 (154)
- Dec 01 Tue 2020 21:21
重案實錄
- Nov 18 Wed 2020 21:58
貧女遭逼姦羞憤自殺,凶手夫妻與官府掛勾,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Jun 20 Sat 2020 21:46
重案實錄
- Mar 10 Tue 2020 21:13
重案實錄
犯罪實錄,刀筆吏呂昌明,撤告書,海軍官校資訊系教師葉姓女教師,因傳染性病,性器官已經自行摘除,透過手術,本人基於刑事五證,物證已失之原則,向最高檢察署與雄檢,提出撤銷告訴,其中軍方隱匿案情與葉憶瑤老師身為老師,在軍官學校,作育英才時,與多名軍官長官性行為。染病報退者甚多,說明海軍官校,師資敗壞,有辱校譽,校長私德遭人非議,領導統御,造成士官班學生有樣學樣將同學騙去屏東家中性侵,女同學遭言語恐嚇,不從則殺之。袁某校長串謀官校各層級軍官老師,加害此女學生,一對老夫婦,生養該女,送去從軍,家境貧困,從軍報國怎可任人強姦,事後遭長官滅證加害,天理何在,軍紀何存,我中華民國海軍,任意強姦婦女,刀筆吏不服海軍,沒有嚴懲袁智終。給你送終。
- Feb 20 Thu 2020 22:31
文判武吏,文武二判危害高雄
總統大人大鑒:唱一齣民間司法大戲,給妳欣賞,看看周章欽,陳家欽,高雄十大惡警楊西川在政治舞台的背後,操弄高雄市檢警。黑官與黑道治市。陳家欽跟惡警楊西川是兄弟。總統大戲慢慢看。開心一下!
- Feb 05 Wed 2020 17:07
總長與法官心證建立在包庇下屬上,還沒開庭就退證。
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自訴人:呂昌明
書狀:總長大人鈞鑒,萬福鈞安,自訴人呂昌明沒有不服之意,違法搜索,恐嚇取證,叫唆偽證,毀掉第一次筆錄之事證,沒有搜索票,視同詐騙集團,一但開庭之後,告訴人事實,檢方事實,被告事實建立在證據能力有無具備資格,官官相護,法官將電腦修理證據與第一次筆錄,叫我貴管,閱覽巻宗,掌握角度,證據在法院與待證事實是否相關,法官閱覽心證,建立犯罪事實與證據清單,任意退回事證,法官心證是否建立在官自心正則劍自證,審判女神持天平與劍,公平正義,自在人心。
自訴人呂昌明。
- Feb 04 Tue 2020 10:27
徹查海軍官校強姦案,移送性侵犯
收文者:最高檢查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舉狀告發人:呂昌明
書狀如下:總長大人鈞鑒,新年快樂,關於葉憶瑤一案,從一開始偵辦,法務部長三申五令,從法務部調查局,搜索企業,住宅,公務機關,個人電腦資料,一定要出示搜索票,原因就是詐騙集團興盛,百姓分不出真假,為了羅織入罪,警察叫葉憶瑤,竄改刑事事證,做偽證,法務部108年就修改恐嚇取證,從司法警察起到警察,加重其刑,檢察官成爲主犯,警察成為從犯,葉憶瑤也是,共謀組織犯罪,筆錄還要做兩次,第二次是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從新做筆錄,電腦故障,那我第一次的筆錄,證據可有保全封存,長官我當警察十幾年了,刑案有如此偵辦嗎,在臺灣,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座權力覆雜化,葉憶瑤如果知道檢察官違法搜索,警察恐嚇取供,她會反告警察與檢察官,如今之計,請檢察官調查海軍官校士官班,男士官在屏東強姦女士官學生一案,去法院申請搜索票,搜索海軍司令部,約談海軍督察長袁治中,他滅證,陷害,簽結此案,葉憶瑤是性評委員,她也參與滅證簽結。續行偵查性侵案,將性侵犯移送法辦,參與滅證加害女學生的主從共犯移送法辦。望貴署秦鏡高懸。告發人呂昌明筆。
- Jan 27 Mon 2020 17:00
電腦修理證據與封存筆錄事證,呈堂
- Jan 27 Mon 2020 11:42
本人之第一次筆錄,要求證據保全.
- Jan 22 Wed 2020 12:09
雄檢刁難百姓之告訴
收文者:高雄地方法院
受文者:刑事法官
自訴人:呂昌明
書狀:自訴人于民國89年,與海軍女軍官,葉憶瑤,海軍官校老師,她身染性病與敗血症,傳染于我,因為是急症,所以私下訪醫治療,並向雄檢提出告訴,傳播法定傳染病,雄檢因為警方叫唆檢察官出僞證,警方恐嚇取證,檢方出示僞證加害我,現今訴訟戰爭起,要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洩漏秘密等罪名,強行刁難本人出示性病患者的病歷資料,在此向法官,陳情,請求法官進行調查.調查有力證據,證明海軍女軍官患有性病,隱匿不報之事實,因為,軍人升遷要有體檢表,全部都屬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此,請求法官,勿讓高雄地檢署以提不出來的證據,加害小民.自訴人呂昌明筆.望法院秦鏡高懸,本人因為是身心障礙者,無力工作,請不起律師遞狀,再三懇請法官進行調查,謝謝!
- Jan 20 Mon 2020 11:27
書狀呈檢察總長
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告訴人:呂昌明
書狀呈文:總長大人鈞鑒,本人呂昌明有行政院八部四會,江宜樺院長,允諾本人在網站上公開帳號,密碼,之政府公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本人帳號與密碼,貼文與編輯貼文,原因,貴署將陳玉芳姦殺案,遭到警察與雄檢,縱犯潛逃,將姦殺案刑案現場毀證滅跡後,加害受姦殺婦女,於偵察庭上,加害被害人,院長回覆,公開帳號與密碼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受限,本人臉書的很多臉書文章,多為臉書寫手所為,我不認識他們,憑藉著司法正義,想不到,本人在臉書上的文章,根據刑事五證,做為起訴本人之標準,檢察官與警察勾結加害身心障礙者,本人在高雄市警察局,法院服務多年,檢警勾結取僞證,加害被告,使其刑期加重之拙劣手段,加上四海派出所副所長之恐嚇言語,于本人做筆錄時,恐嚇取供,甚至想屈打成招,該名員警情緒整個失控,請問他跟告訴人葉憶瑤有什麼關係,請問檢察官跟他有什麼關係,他叫檢察官給我一罪一罰,關到死于凱旋醫院,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破壞警方與檢座公正廉明之形象,在此狀告四海派出所副所長恐嚇本人,狀告檢察官僞證罪並與四海派出所副所長共謀組織犯罪,抓住本人有思覺失調之極重度精神病,無力為自己辯護,其心思犯罪動機之縝密,如果不嚴懲,誓必危害社會,牧民之官,守土之責,請他們不要任意封鎖本人臉書,官自心正則劍自正,不做傷天害理之事,又何必檢舉他人臉書,刑事五證證明二人犯法,刑事事實法證明犯罪之事實!檢察總長,你的回函,跟具體犯罪事實有所偏坦,我會將回函公文,保全證據,一一上書,從總統開始,行政院,監察院,包庇下屬與官官相護之惡習,等總長臭名天下知時,百姓會瞧不起你,望自重,立書狀人呂昌明.貴署留有陳玉芳姦殺案之證據,總長有空,閱卷覽之.
- Jan 16 Thu 2020 13:32
書狀呈檢察總長
收文者:高檢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告訴人:呂昌明
遞狀提告下文:
書狀:本人呂昌明在此立書狀,狀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四海派出所副所長,在本人在所內做筆錄時,沒有法扶律師陪同下,恐嚇身心障礙者,其言語之粗暴,我叫檢察官,給我一罪一罰,關到死,在凱旋醫院等等粗暴言語,令本人心生恐懼,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破壞警察在社會公正執法之形象,在此提起告訴.
書狀:本人呂昌明在此立書狀,狀告高雄市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破壞刑事程序法,以僞證加害身心障礙者,被告我,認罪,並且於搜索我的電腦資料中,沒有出示搜索票,破壞強制處分權,由於出僞證加害身心障礙者,破壞檢察官在社會公正廉明之形象,在此提起告訴.
- Jan 09 Thu 2020 19:07
狀告檢察官違法搜索
受文者:最高檢察署
書狀人:呂昌明
書狀呈:檢察總長
書狀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麗琇,行使強制處分權,調查證據,蒐集本人臉書呂昌明的電腦資料時,派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四海派出所員警,要求我到派出所做筆錄,警方沒有出示法院的關防與法官的個人印章,我沒有辦法確認檢察官蒐索我臉書,部落格,痞客邦的權限範圍,電腦紀錄為搜查,在此狀告該名檢察官搜查違法,在此立案向總長報參,續行偵查.立案人呂昌明.在此祝福總長仕途高昇,官運亨通.
- Jan 06 Mon 2020 21:42
重案實錄
- Jan 06 Mon 2020 21:06
重案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