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顏大和
陳情人:陳玉芳
書狀事由:總長大人鈞鑒,本人陳玉芳基於自家女兒在外工作安全,避免遭到麻醉,姦殺,放血棄屍,故立書狀向總長大人陳情並伸冤,本人陳玉芳狀告高雄市衛生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精神衛生法,長年不斷的打電話精神騷擾與言語刺激本人,令本人心生恐懼,並要求本人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抗精神病藥物為管制藥物,屬於毒品,該局違反醫師法,還望總長大人秦鏡高懸,受理民婦書狀與事證,本人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與本人之電話對話作為呈堂證供,謹呈最高檢察署,還望貴署明鏡高懸,替民婦討回一個公道。
立狀人陳玉芳
證據錄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騷擾姦殺案受害者之對話錄音,對方電話:0963223238
證據錄音網址: https://youtu.be/-SPhnm1BSkc
對方騷擾通聯紀紀錄證據照片網址:
http://pic.pimg.tw/ss244676/1457524101-2699411236_l.jpg?v=14575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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