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女作家之死,她的先生,父母,對於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是否合乎法律要件,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之情形另外在強制社區治療其是否達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之情形,參與社會,重新工作最後自殺,這是女作家,她的家人重複做的事情,病情加重,又不通知警察機關或消防單位。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強制社區治療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一,藥物治療,藥物或尿液濃度檢驗。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四,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措施。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對於嚴重病人之權益會造成嚴重之侵害,整體而言,女作家的家人違反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第一,嚴重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第二有傷害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或傷害他人之虞者或傷害自己之虞者。得採強制住院治療。為何,父母,先生,對於嚴重的女作家又不通報,任其在網路媒體上發表怪異思想與奇特行為,案子走到這裡,父母家人,應該給個說法,以正視聽。

 

 

 

 

.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