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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最高檢察署

收文者:顏大和

陳情事由:書狀陳情

總長大人鈞鑒,本人呂昌明,受韓國首爾僑民錢迎財,立書狀向總長陳情,本人錢迎財,於民國99年11月,在高雄瑞隆路肉圓卡拉OK,與高雄市小港分局警察林恭賢,林恭正兄弟二人,因細故遭對方看不順眼,爆發流血衝突,本人遭受司法不公之待遇,遭到境管,警方與檢察官共謀組織犯罪,共同參予滅證,共同栽贓嫁禍,本人留置韓國多年,思鄉思家思子女,無奈遭到境管,在此向總長大人求情,要求高雄地檢署續行偵查,並且依刑法附帶民法之400多萬之無理要求,還望總長大人秦鏡高懸,還給本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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