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負舉證之責任,日前有一位女客戶,告老東家佐丹奴,該名女子當時是一名孕婦,遭公司逼迫業績壓力,造成她自動離職,然後壓力過大,服用成藥過多造成人工流產,至今未能懷孕生子,在這個訴訟案件中,屏東勞工局,屏東地方法院站在資方立場,判處該名孕婦敗訴,這個案子應該基於事實,而非法律,該名女子應該以遭到公司要求簽自動離職,主動向勞工局申訴,要求調查,由於該名孕婦沒有向醫療院所求診,就是環境適應不良症,造成人工流產,日後都未能懷孕生子,續行上訴,第二審,先立書狀,後補事證,向民事法庭提出醫學鑑證,再向勞工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調查事實真相,台灣法律民事訴訟,這些恐龍法官害得當事人孕婦沒有任何勞退,官署惡行惡狀,令人髮指,法院是給懂法律的人在玩,欺負孕婦甚為可惡,鼓勵她續行上訴,並要求勞工局不可拖延時間,拖住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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