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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司法交烽,高雄法院,在判決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現場沒有紹興酒瓶,雙方以酒瓶互毆,卻沒有留下指紋,五證不全,罪刑法定主義,法官作刑事偽證,湮滅證據,偽造文書,雄檢,執行境管,當判決書有錯誤的時候,事實不清,成為敗訴關鍵,共謀組織犯罪,明天,呈五證,給高檢署,雄檢,對於判決書,都不看的嗎?法官在判決書上,隨便寫,刑事程序法都有問題,證據清單,法官寫的不對,既然不對,犯罪事實,刑事五證,圍繞當事人的利益與法益。殺人未遂,連證據清單都寫不對。雄檢,執行境管,通緝錢迎財,官官相護,就因對方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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