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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者:高雄地方法院

受文者:刑事法官

自訴人:呂昌明

書狀:自訴人于民國89年,與海軍女軍官,葉憶瑤,海軍官校老師,她身染性病與敗血症,傳染于我,因為是急症,所以私下訪醫治療,並向雄檢提出告訴,傳播法定傳染病,雄檢因為警方叫唆檢察官出僞證,警方恐嚇取證,檢方出示僞證加害我,現今訴訟戰爭起,要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洩漏秘密等罪名,強行刁難本人出示性病患者的病歷資料,在此向法官,陳情,請求法官進行調查.調查有力證據,證明海軍女軍官患有性病,隱匿不報之事實,因為,軍人升遷要有體檢表,全部都屬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此,請求法官,勿讓高雄地檢署以提不出來的證據,加害小民.自訴人呂昌明筆.望法院秦鏡高懸,本人因為是身心障礙者,無力工作,請不起律師遞狀,再三懇請法官進行調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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