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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日誌,實質上正當程序,則是指限制人民自由,財產權,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要求之下,應符合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實質上正常程序若以程序上正當程序,作比較,以人民實質權力受到剝奪時,如人身自由遭到剝奪時,精神病患當時的處境,我國法制上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践,必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予以確認,釋字第436號中,大法官首度提出正當法律程序,完整概念。接著釋字第523號解釋實質正當內涵。而釋字第535號更是對於長期以來人民對於警察勤務措施如臨檢,盤查等解釋,對於其要件,程序,必須要有法律之明確規範,再次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做為法治國家所必備。大法官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包含的程序與實質,許宗力教授所稱的基本權不僅拘束法律規定的實質內容,也同時拘束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承認直接從實體基本權利,嚴格畫分程序上與實質上的正當程序,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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