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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防部

收文者:國防部

刀筆吏:呂昌明

書狀告發:部長大人鈞鑒,國防部規定軍人民刑訴訟案件,均要回報上級單位,我在靠北長官上執行資訊自決權時,行為自由是受到法律與憲法之保障,追求政府施政可信賴性的資訊公開利益,維護極其重大之國家或整體安全的利益等,法律地位,任務,異議,監察實施與活動等,均有明文,發文回報同時,遭到國軍反社會岐視怒罵羞辱身心障礙者,並且不尊守法律之判決,檢查官之不起訴之公文,破壞社會秩序,製造軍人與殘障者對立,挑釁公權利之不理智發言,申書狀人呂昌明備齊五證,進入刑事事實法,確定其犯罪之事實,要求國防部長嚴加懲罰這批軍人,成人者,必須為自己的犯行負責。立書狀人呂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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