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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致海軍官校,資管系中校葉憶瑤,該公文,是由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控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四海派出所副所長,恐嚇取證,叫唆葉憶瑤,在本人臉書,搜證,及提告訴本人在四海派出所做二次筆錄,沒有任何搜索票,誣告羅織本人入罪之轉移偵辦書.本人要求法院將四海派出所第一次的筆錄,及電腦送修單做為證據保存,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檢察官的職權調查主義之行使,強制處分權,沒有搜索票,刑事程序法,沒有五證具全,沒有犯罪事實,要求高雄地檢署續行偵查此案,不要吃案,保官位,勿枉無縱,將犯罪團伙送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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