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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求償之案牘
民事申請地方法院冤判案牘之求償狀
聲請人 吳憶瓴 身份證S223677310
即冤案受害人
為請求懲罰性求償鈞院應賠償受害人在民事法庭不受不理之原則下,重判本人多項罪名之冤判,依法提出聲請事宜:
一,請鈞院民事法庭判決書,應付之冤判錯誤之責任,判決書於附件一.
二、被告之認罪協議書二份,以資證明.附件二.
三、本人身體健康之診斷證明書,喝鹽酸自殺,傷及臟腑器官之證明.附件三
四、鈞院刑事庭應出示本人從未出庭之刑事實事法,刑事五證.
五,鈞院應出示,民事法庭之傳票,受理案件事由,開庭審理現場之錄音錄影存證之證據,證明聲請人受到法院故意冤判故要求出示刑事五證.裁示理由.
六、 依法聲請國家賠償
謹狀
公鑒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 日
具狀人吳憶瓴
撰狀人吳憶瓴
高雄市小港區宮和街12巷16號4樓
附件吳憶瓴Google雲端 明細:
診斷證明書及律師函和解書
律師傳道歉手機簡訊畫面
高雄地方法院通知書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58號
民事起訴狀畫面共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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