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受文者:最高檢察署
收文者:檢察總長
刀筆吏:呂昌明
書狀呈:總長大人鈞鑒,自從貴署檢察官陳麗琇偵辦葉憶瑤告我妨害名譽一案,從一開始,搜索臉書,不出示搜索票,做筆錄二次時,本人受四海派出所副主管恐嚇取證,恐嚇我,叫檢察官給我一罪一罰,五條重罪,判刑23年,關你關到死,總長屬下辦事不利,陳麗琇在三個月內簽結此案,縱放凶手,自身之電腦中的證據調閱權,遭駭客駭入,取得證據,開始了恐嚇左營海軍的團夥犯罪行為,今天是漢光演習開始,凶手精神不穩定寄郵件,三度恐嚇海軍,陳麗琇檢座,變造證據,製作僞證,認定我有犯罪事實,召開偵查庭,取證供,讓我認罪,陷害我本人入獄,辦案輕率,取得證供時沒有詳加調查,目前,第三封恐嚇信件寄發,本人呈此信件,要求貴署檢察官,四海派出所副所長負起刑事責任,凶手在海軍官校內,非常有可能已經犯罪,望貴署於漢光演習時,負起監軍之責,我於同時會將書狀呈報總統,誰闖的禍,誰負責到底,抓不到凶手,究責!告訴人呂昌明敬筆.

1100407第三封恐嚇信.jpg

Screenshot_20210407_111940.jpg

Screenshot_20210407_112457.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