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
受文者:最高檢察署。
審級:事實審。
陳述人:呂昌明。
陳述事由:請高檢署見證。
陳述案件:西元2000年,我跟一名海軍軍官少尉葉憶瑤,發生性關係,遭到被甩,這位女軍官調到台北,與多名長官性雜交,染上性病,栽贓於我,陳述我有性病,傳染於她,國防部,海軍軍官學校,多名軍官跟葉憶瑤,性愛。染上性病,根據刑法,故意在公家機關故意傳播傳染病,而且,軍人體檢時,不是調包尿液,就軍醫偽造文書。葉憶瑤現在在海軍官校任中校教職,下體因性病嚴重,手術切除,我沒有染上性病,我找前立委邱永仁幫我做檢查,現在,很多軍隊中高階男女軍官染上淋病等傳染病,秘而不宣,在此,勞煩高檢署,追查這些染上性病的男女軍官。並追究調包尿液與偽造文書失職之軍醫院之責。在此立案備查,並向高檢署報參。
檢舉人呂昌明,望秦鏡高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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