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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最高檢察署
書狀人:呂昌明
書狀呈:檢察總長
書狀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麗琇,行使強制處分權,調查證據,蒐集本人臉書呂昌明的電腦資料時,派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四海派出所員警,要求我到派出所做筆錄,警方沒有出示法院的關防與法官的個人印章,我沒有辦法確認檢察官蒐索我臉書,部落格,痞客邦的權限範圍,電腦紀錄為搜查,在此狀告該名檢察官搜查違法,在此立案向總長報參,續行偵查.立案人呂昌明.在此祝福總長仕途高昇,官運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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