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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雄橋頭署,蒐證之目的在於定罪,在五證加料,使人定重罪,使用僞證,加重被告刑期,違反司法正義,取證之動機與目的變成加害,開庭有錄影錄音,檢察官偵查成為加害的工具.一切的證據,也變成加害的證據.就算簽名,法官心證,犯罪者變成司法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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