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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恐嚇取供與惡意加害,檢察官與低級警察常犯的新刑事犯罪,刑事程序法,刑事五證,取證過程必須合理合法,檢察官與警察串謀,如果告訴者是資訊系博士,駭客技術高過辦案人員,產生加害被告的僞造刑事僞證,被告承認後,認罪的過程中必須錄音錄影,檢察官用自己不偵查的對象提供的僞證,加害被告於開庭中,罪行加重成分遠遠超過被告罪行,定罪不可能,利益因警察恐嚇取供與檢察官蓄意加害被告,而應該被起訴,由於事實混搭僞證,罪證與犯行不成立,利益歸屬於被告.身為警察在警所大聲嚷嚷恐嚇被告,與檢座串謀加害被告,開庭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罪惟非輕,利益歸屬於被告,臉書世界,陷阱多,駭客多,檢察官幹僞證加害被告,身為國家檢察署官員,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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