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告訴人:呂昌明

書狀呈文:總長大人鈞鑒,本人呂昌明有行政院八部四會,江宜樺院長,允諾本人在網站上公開帳號,密碼,之政府公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本人帳號與密碼,貼文與編輯貼文,原因,貴署將陳玉芳姦殺案,遭到警察與雄檢,縱犯潛逃,將姦殺案刑案現場毀證滅跡後,加害受姦殺婦女,於偵察庭上,加害被害人,院長回覆,公開帳號與密碼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受限,本人臉書的很多臉書文章,多為臉書寫手所為,我不認識他們,憑藉著司法正義,想不到,本人在臉書上的文章,根據刑事五證,做為起訴本人之標準,檢察官與警察勾結加害身心障礙者,本人在高雄市警察局,法院服務多年,檢警勾結取僞證,加害被告,使其刑期加重之拙劣手段,加上四海派出所副所長之恐嚇言語,于本人做筆錄時,恐嚇取供,甚至想屈打成招,該名員警情緒整個失控,請問他跟告訴人葉憶瑤有什麼關係,請問檢察官跟他有什麼關係,他叫檢察官給我一罪一罰,關到死于凱旋醫院,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破壞警方與檢座公正廉明之形象,在此狀告四海派出所副所長恐嚇本人,狀告檢察官僞證罪並與四海派出所副所長共謀組織犯罪,抓住本人有思覺失調之極重度精神病,無力為自己辯護,其心思犯罪動機之縝密,如果不嚴懲,誓必危害社會,牧民之官,守土之責,請他們不要任意封鎖本人臉書,官自心正則劍自正,不做傷天害理之事,又何必檢舉他人臉書,刑事五證證明二人犯法,刑事事實法證明犯罪之事實!檢察總長,你的回函,跟具體犯罪事實有所偏坦,我會將回函公文,保全證據,一一上書,從總統開始,行政院,監察院,包庇下屬與官官相護之惡習,等總長臭名天下知時,百姓會瞧不起你,望自重,立書狀人呂昌明.貴署留有陳玉芳姦殺案之證據,總長有空,閱卷覽之.

1090120書狀呈檢察總長-1.jpg

1090120書狀呈檢察總長-2.jpg

1090120書狀呈檢察總長-3.jpg

1090120書狀呈檢察總長-4.jpg

1090120書狀呈檢察總長-5.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s244676 的頭像
    ss244676

    呂昌明的部落格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