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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者:最高檢查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舉狀告發人:呂昌明
書狀如下:總長大人鈞鑒,新年快樂,關於葉憶瑤一案,從一開始偵辦,法務部長三申五令,從法務部調查局,搜索企業,住宅,公務機關,個人電腦資料,一定要出示搜索票,原因就是詐騙集團興盛,百姓分不出真假,為了羅織入罪,警察叫葉憶瑤,竄改刑事事證,做偽證,法務部108年就修改恐嚇取證,從司法警察起到警察,加重其刑,檢察官成爲主犯,警察成為從犯,葉憶瑤也是,共謀組織犯罪,筆錄還要做兩次,第二次是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從新做筆錄,電腦故障,那我第一次的筆錄,證據可有保全封存,長官我當警察十幾年了,刑案有如此偵辦嗎,在臺灣,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座權力覆雜化,葉憶瑤如果知道檢察官違法搜索,警察恐嚇取供,她會反告警察與檢察官,如今之計,請檢察官調查海軍官校士官班,男士官在屏東強姦女士官學生一案,去法院申請搜索票,搜索海軍司令部,約談海軍督察長袁治中,他滅證,陷害,簽結此案,葉憶瑤是性評委員,她也參與滅證簽結。續行偵查性侵案,將性侵犯移送法辦,參與滅證加害女學生的主從共犯移送法辦。望貴署秦鏡高懸。告發人呂昌明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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