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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自訴人:呂昌明
書狀:總長大人鈞鑒,萬福鈞安,自訴人呂昌明沒有不服之意,違法搜索,恐嚇取證,叫唆偽證,毀掉第一次筆錄之事證,沒有搜索票,視同詐騙集團,一但開庭之後,告訴人事實,檢方事實,被告事實建立在證據能力有無具備資格,官官相護,法官將電腦修理證據與第一次筆錄,叫我貴管,閱覽巻宗,掌握角度,證據在法院與待證事實是否相關,法官閱覽心證,建立犯罪事實與證據清單,任意退回事證,法官心證是否建立在官自心正則劍自證,審判女神持天平與劍,公平正義,自在人心。
自訴人呂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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