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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警政署長與立法委員,干預法官判決,涉嫌妨礙司法獨立與其公正性,並且否決精神病專科醫師之專業鑑定,混淆社會大眾視聽,破壞刑法公正公平之法益,要求監察院調查,懲處,以維護司法之公信力與法官之公正判決,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事法,五證具全,提起上訴之檢察官,法院有權不受理。精神鍵定之證據,你就提不出來,一病不二驗,又不是驗屍,此案必敗訴,無謊不成狀,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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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