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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社會法與警察法的觀點,對於遊民問題,從社會法與警察秩序法之觀點是一體兩面的,長期解決遊民問題是社會法與社會行政所應努力的目標,而針對警察法而言,則是需要在短時間內有效排除所造成之危害,包括對於公共安全與秩序之危害以及遊民本身人性尊嚴及基本人權之危害,因為針對個人生命財產之保護亦為警察任務之範圍,而警察秩序法與社會法所採取措施之界線亦經由任務之不同範圍去界定,警察與秩序機關所採取了的措施,往往以提供一緊急場所安置遊民或預防危害狀態,亦盡可能藉由此一緊急住所保護遊民之基本生存權. 舉例來說,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身,行乞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新近各縣市制訂自治條例,桃園縣遊民輔導自治條例,高雄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遊民有精神疾病者,長年饑寒挨餓,長年失眠,其中以製造髒亂,增加犯罪率,製造社會不安及傳染病為主.公共秩序之概念,包括有不成文之個人公共行為規範,依通常道德,社會之觀念,遵守該規範是國民共同生活不可或缺之要件.處理遊民問題,造成警察死亡,就是有長期挨餓,長期失眠,心智功能喪失的思覺失調症,我有30幾年的病史,而警察面對遊民,處置失當,為了幾十元的車票錢,強行執法,而不多了解該遊民之身體狀況,雙方纏鬥,引來殺身之禍,該名員警就不是一名暖男.自己被殺,有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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