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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防疫期間,公共安全之探討,公共安全對於個人之保護包含生命,健康,自由,榮譽,以及財產等方面,經過時間演進,公共安全之概念已經有一個輪廓,只要個人生命,健康,自由,名譽與財產,以及國家機構之存在與功能受到威脅,即是公共安全受到威脅。德國布萊梅邦警察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公共安全係指法規,個人之權利與法益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之主體設施與活動之存續,不可侵害性之謂。公共秩序定義範圍過廣,疑義滋生,公共秩序有關之危害防制是否列入警察任務,爭議仍大,概念之確定,有賴法官審判時,以其見解,加以說明。其中擴充警察權,易侵犯人民權益,因此,德國布萊梅警察法,在行政實務上之補漏作用,力陳警察機關應有行政自制之能力,如此並無法保證人民之權益會得到充分保障。小結,公共秩序概念之確定,有賴法官審判時,以其見解加以說明,使得人民之法益應所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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