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重案實錄,防疫期間,警察職權保障之法益,警察干預權限所要保護之法益為何,加以探討,問題覆雜,參考德國普魯士警察行政法第14條規定知悉,為防止公眾或個人遭受危害,且該危害已威脅公共安全或公共事務時,警察機關在法律範圍內,應依義務性裁量採取必要措施。警察干預權限範圍內,必需是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或滋擾,不是想像中之危害,必須是具體之危害。在學理上,警察職權所要保障之法益即為公共安全與秩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