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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今天,有個女軍官,在上班路上發生車禍,雙方都離開現場,也就是雙方都肇逃,開車的妹子告狀到四海派出所,左營,我回答這位女軍官的問題,肇逃,車痕,敲詐,女輕女子不學好,想吭人一筆錢,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時亦新增職權不舉發之規定,在此考量交通違規事件之數量與種類繁雜多樣化,且違規原因亦不一,或因出於故意或疏忽,亦可能是為閃避突發狀況,或因測試儀器之誤差等態樣多端,故而授權主管機關參酌具體的違規情狀訂定有關得為勸導代替舉發之處理準則,供作現場警察執法之所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四項規定,本條例,在於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第12條第一項,針對交通違規等十六種情形,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情節輕微而以不舉發為適當時,得由警察對其施以勸導免於舉發.職權不處罰,雙方都離開現場,都肇逃,警察執行職權不處罰,肇逃不符合交通事故現場之立案,想烤漆騙女軍官的錢,用行車紀錄器保護自己,侵害她人的個人資訊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做為告訴女軍官肇逃的證據,警察攝像錄影,如果是用隱藏式的,沒有告訴當事人,我一定告他,違反資訊自由權,個人資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拿個行車記錄器,聽到車子碰撞聲,就說刮痕是女軍官所為,車主是否有飲酒,也沒有驗,沒有現場,沒有警察,還告人家肇逃,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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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