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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交通違規之處罰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稽查,第二階段為舉發與移送,第三階段為受理與處罰.交通執法適用責任人理論以及選擇正確責任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以下,對於責任人有詳細規定,依據各條文,此種立法方式將交通違規責任歸責於行為責任人,主要類型,為自己之交通違規責任負責,盡量促使原先受處罰人找到確實行為違規者,避免頂替或附帶責任之發生,其效用亦以法律明文規定,以解決多數責任人競合問題.案例,大昌六號巡官歐志德,駕車撞死人,找其親友頂替,後經檢察官求情,與其受害者家屬和解,官司結束後,隨即退休.時任前鎮副分局長沈隆㚋,酒駕肇事,為楊西川所緊咬不放之高階警官之重案實錄,沈隆㚋現以往生.關於女軍官一案件,乙方開車妹子,交出行車紀錄器給警方觀察,法院判決與警方觀察,修正交通法規還沒完備法制警察之成立,結果,四海派出所,所有警察通通判讀錯誤,肇逃者的後照鏡塑膠框油脂留下乙方的後照鏡鋼化外框上,今天車主進場保養打蠟,自己的新車完全沒有受損,反而是摩托車主的油脂塑膠料留在乙方後照鏡框上,警方觀察民間舉報的行車記錄器,考量區別故意或是過失之違規處罰,沒有修法,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45期,2014年10月.關於乙方,規避酒測,駕離現場,沒有報案之質疑,根據高雄市橋頭地方法院張俊文法官之判例習慣之通用法,初犯,輕判,二次酒駕,加倍罰金,三次,依法行政,入監服刑,從重處罰,張俊文法官現已退休,懷念恩師啟蒙法律之觀念,希望法制警察取代廣義警察與狹義警察的新時代早日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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