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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起訴海軍官校新生自殺案,資訊自決重在對個人資訊處分使用的自主可能性,只要此等處分使用權未受到外在的壓抑,限制,阻礙,也就是資訊的處分使用只要已獲得個人的同意,資訊自決就受到保障.資訊自決權是行為自由,用以對抗個人處分使用其資料之行為自由的外在妨礙,個人行為,憲法,法律之保障,與其他法益進行利害權衡時,避免他人之傷害乃是對於個人自由加以限制之正當理由,傷害原則,如果來自於官校自身所設立之大監聽系統,干預學校,學生,其他所有工作人員之行為傷害與干預,必成檢察官偵查之首要目標,資料保護訓令,影像監視,晶片卡,侵害當事人與軍隊以外的通訊秘密,加以監察與干涉,導致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內,生命安全遭到學校大監聽秘密工作小組迫害時,因就其基本人權之侵害對海軍官校實行擴大偵查,追查大監聽小組之犯行,並積極蒐查五證,完成刑事犯罪之事實,進入全面起訴犯罪業務過失致死他人自殺身亡者,提起公訴,完成刑事程序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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