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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軍司令部

答辯狀

答辨主旨:針對左營海軍MDM資訊作用之法律性質,提起抗辯,資訊作用,資訊傳遞行為之法律行為,分為兩種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資訊安全的行政措施為,1:行政機關的措施,2:公法上的措施,3:具體的行政處分,4:單方的行政措施,5: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措施.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措施或者是處置,根據其表示的內容,在於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作為目的時,該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所應具備的規制上的特徵.資訊隱私權旨在於保障屬於隱私範圍之個人資料之保護,個人有權利決定個人資料之蒐集,儲存利用等事宜,資訊隱私權在實際運作上,需先經他人或公權利確定是否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余雪明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部分協同不同意見書,指出,指紋是個人資訊之一種,本身不涉隱私權.個人資訊權係指,每個自然人基本上皆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個人資料交付與供利用之權利,手機做成MDM系統,強化封鎖個資之傳播,基本權利僅得於保護公益之首要,而加以限制,限制必須合於憲法法律基礎,由於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之利用可能造成監聽者成為犯罪者進行個人資料之取得與監聽,必須進一步強調組織與程序法上預防措施之必要,落實軍人享有資訊自決權的基本保護,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海軍應立法規範之.軍人也是人,一般自然人,抗告答辯於此,呈海軍司令部,告訴人呂昌明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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