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陳情人:吳憶瓴
書狀呈:總長大人鈞鑒,本人吳憶瓴,依照公務人員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向高檢署提起公訴,要求高雄市地方法院,在沒有傳票,沒有開庭,沒有刑事事證,刑事事實法,刑事程序法,錄音錄影存證,未審先判,陷害本人,基於民事法庭不會主動幫人伸張司法正義之原則下,收受不法利益,陷害本人,要求高雄市地方法院賠償本人250萬元之多項罪名未公開審理及未發傳票瀆職,羅織入罪,無罪推定,利益歸屬於本人,要求高雄市地方法院賠償.
刀筆吏吳憶瓴筆.
inCollage_20210111_124057927.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2446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