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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者:最高檢察署
受文者:檢察總長
陳情人:吳憶瓴
書狀答辯呈:總長大人鈞鑒,向您請安問好,民女吳憶瓴根據懲罰性求償,向高雄地方法院求償冤案錯判,包攬詞訟,地棍勾結訟棍,訟棍勾結墨吏,在法院內,以為刑法,開庭之原則,破壞婦女名節,致使他人羞憤自殺,是刑事重罪,雄檢發傳票,讓本人到庭,本人拒不出庭,刑事法庭通則,被告一定要出庭,第二次後,受害人不出庭,利益將歸屬於被告,由於被告夫婦,他們是高雄市小港區議員曾姓女議員的親戚,我先生通報警網時,受到小港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的施壓,不準將此案公布在臉書,檢察官不應行使立刻處分權,透過地方政治關係,我的案子被整個地方人士的政治勢力,出招打我,地方法院,民事庭,收受不當利益,判我有罪,賠償金額40萬,並且支付民事法庭敗訴費用,沉默是金,團伙犯罪,勾結司法執法人員,將被害人屈打成招,最後,情況不妙在連立堅律師事務所,寫下認罪協議,公開指出妻子勾結高雄地方法院之罪行,買通法官,行賄民事法庭,不發傳票,單憑一方供詞,造成本人羞憤自殺後,二次傷害,司法正義,程序正義蕩然無存,現今被告認罪協議書,已交至總長手上,由於國民法官,就是陪審團制度今年上路,我向高雄地院要求懲罰性求償250萬,以及要求對被告從重量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官官相護,自絕死路.對於小港分局對於我先生施壓之刑責過失,要求警察局督察室內部紀律懲處之,在此,祝福總長是個大公無私的好官,祝福總長長命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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