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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護之判牘

發文者:高雄地檢署
判決書:致葉憶瑤,妳二次上訴告我的所有案件,已經全部簽結,妳又敗訴了,包括四海派出所副所長無罪之判決,我心甚喜,檢察官判決判的好心虛,我只想知道,我做第二次筆錄時,妳打電話進來跟副所長要求甚多之刑法起訴,做筆錄時間妳是怎麼知道的。四海派出所副所長在所內服務台大聲恐嚇取證時,陳美妃老師都聽見咆哮公堂,因為派出所內回音很大,我的老師跟我說,行政訴訟,官官相護,四海派出所副所長恐嚇時,合群新村某棟樓有人跳樓自殺,天理昭彰,因果報應,為免介入別人的因果,所以,四海派出所副所長無罪,我高興,妳是己丑日元,今年犯五個太歲,接著走東方木運,官殺剋身,妳的因果報應,跟這個跳樓自殺身亡的眷村百姓與副所長之間有因果關係,還有,檢察官不出示搜索票,又不讓人執行立刻處分權,強制處分權是基本法,移動電腦去維修,我要求法院執行證據保全,是立刻處分權,檢察官連刑事訴訟法都搞不清楚,整篇判決,一字入公門,九牛轉不動,自殺身亡者與妳,副所長的仇怨,就讓因果去了結,我師父說,不要介入她人的因果,變造證據,誣告他人,檢座法學知識太差,跟這種人計較,就放在臉書上,自有公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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