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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官不救民之稟帖

訟師:呂昌明
主旨:判決書僞證之判例
發文者:高雄地檢署橋頭檢察署
稟帖內容:高雄市地檢署僞證之判例,據查,本人在臉書文章內容發表,遭人起訴於四海派出所,沒有搜索票就是詐騙行為,法務部長親自說的,檢察官有強制處分權,基本法,不開搜索票,叫本人前往四海派出所做筆錄,二次,第一次,警察宣說電腦壞了,要送修,沒有攝像錄影存證,要求本人做第二次筆錄,又沒有傳票與搜索票,事後,我以緊急處分權要求四海派出所,出示送修文件,結果,判決書中寫著,筆錄,而沒有錄像錄影存證之說明,副所長以救大不救小之職,要求做筆錄的警察陳姓員警出來頂罪,雄檢做出僞證,我的書狀告的是四海派出所的副所長,結果是承辦員警頂罪,救大不救小之判例,將檢察官在偵察庭讓我認僞證之不法行為,全部簽結,還好四海派出所是個軍眷機關,大聲嚷嚷,會全部在大院中聽見,檢察官致人於冤,我有找證人站立在大院內,聽著,咆哮的副所長不斷的恐嚇我,事後,勾結檢軍,變造證據,整起案件說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風紀敗壞,高雄地檢署依自由心證主義,胡說八道,欺騙告訴人,在此公告社會,以示司法公正之原則,以及檢警軍官官相護,腐敗官僚之體系為所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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