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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在警察典型措施中有關盤詰,盤查身分與鑑識措施,均為對人之查證身分,在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則以身分查證,條文規範職權行使之程序,而在其他警察法規較少規定,反關德國在邦警察法均對行使之程序與要件詳以規定,依據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我國應參考德國法規定,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詳細規定或重新修正警察法,另管束,搜索與驅離之典型措施,對人身自由或相關處所之深度干預,而保管,扣押,或其他變賣,沒入之措施均為對物品之所有權與管理權之重大影響,亦應同樣處理,最為糟糕的地方,警察資訊作用與警察作用之較新發展,台灣警察法對於作用之程序與原則規定仍多缺乏,看臉書,截圖,搜集起來,辦人之欠缺法條理論之依據,建議台灣參考德國警察法制定詳細規定以符合法治與資訊變化快速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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