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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實錄,今天,檢討網路警違法亂紀的一面,不得在網路上散播色情圖檔與傷害她人之不雅照,臉書警察予以封鎖,因此個人之資訊自決權,原則上應受重大公益所限制,根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此項限制仍須具備一個合憲的法律其礎,包括一罪不二罰之原則,具體地說,其本權利僅得基於保護公益之必要始得被加以限制,由於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之利用可能造成之危險,必須進一步強調組織與程序法上預防措施之必要,為了防止立法者,對於人格權加以侵害之危險,其於落實人民資訊自決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制定,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到傷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至18條,針對警察資訊之傳遞,利用與註銷亦有一般性規定,為實踐資訊自決權所規定.本人在網站臉書上散播色情不雅照損及她人之公共法益,警察封鎖我,根據一罪不二罰,與封鎖帳戶,時間均不合憲與合乎法律,我有三個臉書帳戶,一個帳戶上傳不雅照,三個全部遭到封鎖,長達三十天,侵害基本人權,違反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權,警察道路舉發,一罪可以二罰嗎?臉書一個帳戶犯罪,可以封鎖三個帳戶,公報私仇,陳家欽就是幕後黑手,因為,大寮監獄暴動案,下令殺光所有人,性格陰殘,凶狠,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本人要求警政署出示法源依據與行政罰法,臉書是跨國企業,判刑三十天,封鎖其他不相干之帳戶,侵害他人資訊自決權,要求警政署解釋法令.公報私仇,可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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